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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89773号“氨能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6: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821号
申请人:湖州海王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9773号“氨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经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87591号、第34199670号、第37075833号“氨白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协商,三个引证商标均已经提交注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对申请商标没有冲突。二、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人所提交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氨能量”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氨能量 商标 湖州海王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