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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6538号“房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6: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36号
申请人:淄博骄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6538号“房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房浪”易使人理解为“房产浪潮”,指定使用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房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