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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4599号“彩钻自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7: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63号
申请人:深圳闪耀珠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4599号“彩钻自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90135号“彩宝自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显著特征,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彩钻自由 商标 深圳闪耀珠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