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94169号“苏福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0: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35号
申请人:江苏万腾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4169号“苏福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71590号“苏福园”商标、第66910807号“蘇福紅木及图”商标、第30868814号“苏福银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苏福堂”具有特定的含义,依法应当被予以核准注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商标地域差异显著,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商业管理规划”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苏福堂”为我国烈士姓名。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的所处地域不同,故两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苏福堂 商标 江苏万腾医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