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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2166号“强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0: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89号
申请人:青岛强男鳗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汇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2166号“强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22409号“男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众点评截图、服务协议、发票、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强男”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