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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6985号“桂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1: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69号
申请人:上海如人饮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6985号“桂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除2907群组外的其余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216591号“桂桂豆府”商标、第18986079号“桂 MOTOTO”商标、第28186962号“兰桂及图”商标、第35934599号“桂 锦桂坊JINGUI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2、经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2907群组商品为奶茶(以奶为主)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除2907群组奶茶(以奶为主)以外的其余商品,故驳回决定对除奶茶(以奶为主)以外其余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鱼肉干、干桂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桂桂 商标 上海如人饮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