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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2197号“王泽履烧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50号
申请人:王启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2197号“王泽履烧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中“王泽履”为申请人曾祖父,茅台酒创始人之一,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广告宣传,该品牌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相关的联系,“王泽履烧坊”已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曾于2011年申请注册“王泽履”商标在第33类上,本案申请商标是在原有基础上的重复、扩展性注册,理应通过商标局审查获得注册。申请人经查询发现,已有多件含有文字“烧坊”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证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王泽履烧坊”中的“王泽履”为茅台酒创始人之一,申请商标使用在烧酒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即便申请人已在先获准注册“王泽履”商标,但亦无法消除公众对商标产生误认的可能性,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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