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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2780号“ON S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49号
申请人: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2780号“ON S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是根据英文字母“on/stop”经过图形化设计并结合申请人自身产品的特点独创而成,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634022号“ONE STOP SHOP”商标、第23618330号“ONE-STOP SERVICE E 装快线”商标、第16912179号“ONE-STOPS”商标、第9089180号“ONES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为全球领先的新能源科技企业,拥有持续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申请商标是其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当合理性注册行为,理应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ON STOP”经图形化设计构成,申请商标文字部分“ON STOP”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ON STOP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