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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57460号“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3: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30号
申请人:山东阿莫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鲁科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57460号“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78294号“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采矿;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清洗衣服;电梯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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