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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22840号“新华康宁XINHUAKANGN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4: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77号
申请人:奎屯市新华康宁养老院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22840号“新华康宁XINHUAKANG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278405号“华康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护理院服务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新华康宁XINHUAKANG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