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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3978号“LB LINDEN BUR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10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戴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3978号“LB LINDEN BU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中“LINDEN”可译为“菩提树”,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白兰地、黄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LB LINDEN BU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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