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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45783号“MEINE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03: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27号
申请人:河北麦迪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贝斯特清洁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50845783号“MEINE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MEADEKE”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清洗剂、保护剂、消毒剂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MEADEKE”商标高度近似,且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继续投入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办公环境照片;
2、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年度的完税证明;
3、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
4、申请人提供的合作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提供的展会合同、展会照片;
6、申请人产品及产品包装;
7、申请人的宣传册、名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MEADEKE”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冻剂、起动液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27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MEADEKE”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MEADEKE”商标在清洗剂、保护剂、消毒剂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MEINEKE”与申请人主张在先使用的“MEADEKE”商标尚存在一定区分,未构成复制和摹仿。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MEINE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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