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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51817号“冇名小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03: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42号
申请人:泸州天马行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1817号“冇名小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60393号“冇名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冇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小档”,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预订临时住所;寄宿处;咖啡馆;旅馆预订;饭店;茶馆”以外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冇名小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