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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4657号“神农窝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03: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92号
申请人:谭武松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4657号“神农窝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91403号“神农烤薯”商标、第65275944号“神农公社”商标、第5450075号“神农及图”商标、第14808260号“农神NONGSHEN”商标、第15752707号“金神农”商标、第16212430号“神·农·手·制”商标、第11207924号“农神NONGSHEN及图”商标、第36813607号“神农”商标、第1638809号“神农SHEN NONG”商标、第11222272号“神农风物SHEN NONG FENG WU”商标、第15623668号“神农珍品汇”商标、第17242782号“神农构桑”商标、第19363422号“神农馆SHENNONGGUAN”商标、第3229652号“神农庄园”商标、第29031229号“神农果园”商标、第13253336号“神农田园SINOSE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八权利状态不确定。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六指定使用的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六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六相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神农窝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