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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84323号“鸿世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03: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90号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张国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55284323号“鸿世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不存在与争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申请人未恶意囤积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均是出于对企业品牌保护及发展的善意目的,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法定代表人关系证明、名下公司具体查询信息及关系图;争议商标及上述商标具体查询信息;荣誉证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腹带;假牙;电疗器械;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缝合材料;非化学避孕用具;婴儿用奶嘴式喂辅食器;医用机械外骨骼;生物磁疗环”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鸿世康 商标 华士康国际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