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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3239号“伟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0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52号
申请人:唐山伟创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3239号“伟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8398号“伟创 宋府伟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75485号“伟创(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VC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15391号“伟创商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10420号“新伟创 NEW F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803971号“伟创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23]第0000009870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伟创”,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伟创 商标 唐山伟创门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