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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3030号“益肝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07: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26号
申请人:贵州苗姑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3030号“益肝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益肝草”品牌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为贵州省老字号品牌,“贵定益肝草凉茶”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商标“益肝草”经过申请人独创设计,上市多年以来已经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对应联系。申请商标显著性极强,与指定使用“啤酒、饮料”商品的功能、用途并无联系。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通知;证书;荣誉证书;政府扶持政策以及领导视察照片;外观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印刷合同以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益肝草”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益肝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