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265343号“双噻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07: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25号
申请人:长沙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5343号“双噻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主打产品的内容特点精心设计而成,虽然包含“噻”字,但是其整体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噻”,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双噻珠 商标 长沙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