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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9804号“米内轻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3: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57号
申请人:廖小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9804号“米内轻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误导相关公众其他联想,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申请注册清单、以“米内”、“米内轻厨”为关键字的网络搜索截图、简餐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米内轻厨”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米内轻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