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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7365号“乐心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8: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70号
申请人:浙江德艺堡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7365号“乐心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1760号图形商标、第35159022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乐心咖及图 商标 浙江德艺堡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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