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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9571号“BEKING 百强家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9:04关于第64039571号“BEKING 百强家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50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9571号“BEKING 百强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834983号“金百强”商标、第23773210号“金百强JINBAIQIANG及图”商标、第31680841号“BED KING”商标、第13751473号“BO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资料、申请人知名度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窗帘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相框边条、家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窗帘杆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相框边条、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BEKING 百强家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