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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77465号“AG 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33号
申请人:运动绿色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7465号“AG 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的文字表达,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商业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规定的禁注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宣传视频、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G 1”由字母和数字组合而成,该种组合方式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整体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品的常用型号,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AG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