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82333号“前进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1: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10号
申请人:重庆市前进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2333号“前进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19009号“前进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前进”系申请人“前进基全会”核心品牌名称,“前进村”象征着一群向前前进、奋斗的群体,消费者在接触该商标时,不会认为其系某一特定村村名,也不会误认为系商品来源或产地。同时,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成功注册“前进村”商标,且本案在先引证商标亦在该群组上取得注册。综上,本案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产生误认,应当可以通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部分“前进村”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45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前进村”为地名,将其用于指定的“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前进村 商标 重庆市前进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