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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2397号“Savvy Games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3:48关于第66802397号“Savvy Games 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29号
申请人:沙特电子游戏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2397号“Savvy Games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5889号“海盗超市SAVVVVY!”商标、第46573730号“SAVY”商标、第12556154号“思微Savvy”商标、第24343796号“LEBOUCQ SAVVY及图”商标、第12999727号“知道”商标、第16433454号“知道”商标、国际注册第1383527号“SAVV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avvy/ SAVVY”,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五、六含义相关,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识别文字“SAVVVVY”、“SAVY” 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