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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099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8:30关于第682099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81号
申请人:东莞佳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金宝利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09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54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22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560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969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从而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存在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嘉启JIA QI 商标 东莞佳宸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