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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37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0:39关于第668237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72号
申请人: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3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30715号“绿驰新能源及图”商标、第15974809号图形商标、第28723676号“绿驰车主角及图”商标、第22008497号图形商标、第24051819号“黑金钻 HIK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45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汽车车轮毂;运载工具用轮子;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用轮毂;运载工具轮胎气门嘴”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33期《商标公告》),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两轮机动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两轮机动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汽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绿驰新能源及图 商标 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