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340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0:53关于第672340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84号
申请人:武汉敏声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40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SBQR”五个字母设计而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明显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并非是英文“SIGNAL STABILITY BASED ADAPTIVE ROUTING”缩写“SSBAR”的变形,且“SSBAR”也并未与“基于信号稳定的适配选路”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然不会缺乏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已经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得以获得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SBAR”检索结果及部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虽经设计图形化,一般仍可识别为“SSBAR”,其为英文“SIGNAL STABILITY BASED ADAPTIVE ROUTING”缩写,可译为“基于信号稳定的适配选路”,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电子芯片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颐乐居 YILEJU及图 商标 武汉敏声新技术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