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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4674号“颐乐居 YILE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0: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83号
申请人:中辰(广东)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4674号“颐乐居 YILE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95487号“颐乐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属于无效商标,不应当作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1839号“頤樂學院 YILE COLLEGE”商标、第7844520号“樂及图”商标、第5966745号“樂及图”商标、第62805143号“樂及图”商标、第62794033号“樂及图”商标、第37649100号“天樂宫文化 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外观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能够实现共存。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在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等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天樂宫文化 樂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颐乐居”与引证商标一“颐乐书院”、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頤樂學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樂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樂及图”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颐乐居 YILEJU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