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0544745号“野战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1: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34号
申请人:湖北老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省銮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40544745号“野战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钓具企业。申请人的“野战”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62009号“野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野战”系列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荣誉证据;
2、“野战”商标参加展会信息;
3、“野战”商标广告宣传信息;
4、“野战”商标相关产品销售订单及发票信息;
5、“野战”相关产品实物图;
6、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设计风格以及显著识别部分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关商品上被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不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宠物食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野战猴”与引证商标“野戰”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所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调整。同时,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野战”系列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食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标识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食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野战猴及图 商标 湖北老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