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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2625号“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3: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30号
申请人:内蒙古荞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2625号“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82518号“盟”商标、第50382761号“盟牌”商标、第67149853号“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审查已予以初步审定,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盟”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