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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38037号“X 狠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5: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08号
申请人:上海玉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盛宏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狠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43638037号“X 狠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2403918号“狠牛牛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346614号“X 狠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X狠牛”的抢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申请人“狠牛”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双方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已经给我国经济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
二、作品登记证书;
三、大众点评截图;
四、所获相关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并没有涉及多件商标的情形,均是为了自身经营所申请的系列商标,且不存在与任何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形。申请人并不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完全不同。其次,被申请人不存在囤积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一直都在有效使用当中。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1年9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第十五条之规定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申请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X 狠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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