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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20695号“FUERSEN 1988 FASH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6: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56号
申请人:浙江飞耀鞋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文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正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百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对第51520695号“FUERSEN 1988 FASH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682748号“FEIYAO及图”商标、第3020450号图形商标、第991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进行版权登记并已充分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荣誉证书及纳税证明;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天猫店铺及销量截图;
4、版权证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
6、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第4114313号“FUERSEN及图”商标的延伸注册,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商标档案;
2、产品、工厂及门店图片;
3、广告牌图片;
4、购销合同及发票;
5、所获荣誉;
6、纳税证明;
7、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8、相关裁决。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运动鞋;帽子;袜;婴儿全套衣;童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鞋;袜;帽子”等商品上,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该商标目前权利主体名称为浙江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此名称为申请人曾用名。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产生区分性。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争议商标同时与引证商标二、三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一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对争议商标与其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二、争议商标“FUERSEN1985及图”整体与申请人“大博文LOGO”美术作品并未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三、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FUERSEN 1988 FASH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