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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0091号“中科天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6: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83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天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0091号“中科天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0428号“中科天宇 ZKTY及图”商标、第11891183号“中科能创”商标、第48933349号“中科华创 ZKHC及图”商标、第58862762号“中科文创”商标、第67604618号“中唐天创”商标、第67667296号“中科天极”商标、第67854241号“中科地创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五、六、七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企业提供商业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中科天创 商标 北京中科天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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