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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38388号“面包派对 BREAD PAR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7: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08号
申请人:段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8388号“面包派对 BREAD PAR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775892号“面食派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分属不同行业属性、服务领域,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与使用,使本身就具有显著性的申请商标取得更强的显著特征,并在全国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参与公益事业证据、授权书、广告合同、宣传证据、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面包派对”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面食派对”相比较,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餐馆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在其指定使用的茶馆、餐馆等全部服务上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面包派对 BREAD PARTY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