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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21571号“BERAPTL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8: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93号
申请人:广州市芸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21571号“BERAPTL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已注册商标的补充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0165号“花牌”商标、第8588875号“梦香花 花”商标、第10470179号“花花 HUA.Z.HUA”商标、第10630273号“BLSSM及图”商标、第13212254号“花牌女鞋 HUAPAI”商标、第13464960号“花战”商标、第13950248号“花 花开暖意 BLOOM&SWeeT”商标、第16520963号“芙拉沃 FLOWER”商标、第75044号“花”商标、第7060639号“花”商标、第114903号“花”商标、第42941386号“花”商标、第58923494号“花”商标、第65854233号“花”商标、第66042529号“FLOWER 1988”商标、第66274995号“我的花匠”商标、第4423838号“花氏”商标、第13428909号“花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四、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五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图形化部分可识别为文字“花”,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九至十三、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九至十三、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婚纱、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此外,因引证商标三续展与否及引证商标十四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BERAPTLN 商标 广州市芸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