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54940号“焦点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8: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57号
申请人:湖南金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4940号“焦点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990458号、第35273689号、第17355569号、第531267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焦点在线 商标 湖南金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