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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9678号“中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1: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04号
申请人:山东亲土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9678号“中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3078号“金中圣JNZOS”商标、第51887581号“仲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尿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动物肥料;复合肥;土壤调节制剂;植物肥料;化肥;有机肥;氮肥;肥料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尿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料;动物肥料;复合肥;土壤调节制剂;植物肥料;化肥;有机肥;氮肥;肥料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中圣 商标 山东亲土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