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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8411号“微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2: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4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8411号“微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4980131号“微保”商标、第24980282号“微保团队”商标、第24980283号“微保直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以及品牌保护之需所申请注册,为申请人在先“腾讯微保”“微保”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极有可能未将引证商标二、三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腾讯微保”的官网介绍页面、关于“腾讯微保”的百度百科介绍及相关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维持注册,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文字“微保”,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微保团队”、“微保直供”之中,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相同、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
此外,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其相关的案件结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的理由,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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