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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2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6:10关于第677329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12号
申请人:理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29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2820A号“RITON ALWAYS RICHT ON及图”商标、第33235961号“日锐及图”商标、第30759242号图形商标、第22417197号“睿驰科技及图”商标、第10921949号“丰荣TOYOSA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及显著性、表达含义及呼叫发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粉碎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液压泵”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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