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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8653号“萨格瑞尔 SURG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42号
申请人:江苏萨格瑞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8653号“萨格瑞尔 SURG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63762号“思卓瑞 SURG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647153号“BIEN AIR SURGERY OR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932497号“思捷泰克 SURGERY-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920794号“思捷泰克 SURGERY-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520952号“SURGERY 4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3]第0000062364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均包含相同英文“SURGERY”,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萨格瑞尔 SURG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