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605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8:15关于第679605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30号
申请人:上海茗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0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23056号“优哈护肤造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在驳回复审中认为类似情形商标不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中较为醒目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等方面较为相近,该两商标在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驳回复审理由书中所载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述在案案例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优哈护肤造型及图 商标 上海茗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