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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49700号“M&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9: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28号
申请人:厦门尼基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犁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9700号“M&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93413号“M&M'S FUNNEL'M”商标、第24055491号“麦克马丁MACMARTIN M·M”商标、第4293304号“M&M'S”商标、第32504990号“M&M N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部分及整体视觉外观上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吸管杯;饮用吸管;刷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饮用器皿;刷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M&M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