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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7709号“大中华联赛 华人设计师高尔夫俱乐部CHINESE DESIGNERS’ GOLF CLUB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9:08华人设计师高尔夫俱乐部CHINESE DESIGNERS’ GOLF CLUB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83号
申请人:厦门光辉盛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7709号“大中华联赛 华人设计师高尔夫俱乐部CHINESE DESIGNERS’ GOLF CLUB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赋予了独特的含义,具有新颖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也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连续横向呈弧线排列的五颗星,作为商标用于所指定的设计方面的培训等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华”、“CHINESE”、“CHINA”,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大中华联赛 华人设计师高尔夫俱乐部CHINESE DESIGNERS’ GOLF CLUB 及图 商标 厦门光辉盛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