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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9395号“西美文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8: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32号
申请人:于小涛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9395号“西美文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69196号“女海 WEUAYNI”商标、第15067580号“西美及图”商标、第40311252号“西美文海”商标、第65655044号“文海 文海正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申请商标中“文海”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西美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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