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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5903号“开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2: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75号
申请人: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5903号“开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整体为一个固定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开剪”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开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