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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3210号“老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2: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56号
申请人:河北万岁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3210号“老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4506号“老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07325号“老传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55117号“365 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11139号“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抑菌洗手剂;黄色糖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老专家 商标 河北万岁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