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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74133号“天国家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2: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71号
申请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翔银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74133号“天国家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青稞酒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营“互助、天佑德、八大作坊等多个系列青稞酒。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基于自身品牌的理念、历史、文化商誉及未来发展考虑,并没有恶意注册的故意,市场上“天佑德”品牌在第33类商品上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辨识度。申请商标中“天国”本意是比喻理想世界,“天国家人”表示的是理想世界中的家人,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天国家人”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天国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