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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6097号“寿鹿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3: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44号
申请人:王金显 委托代理人:甘肃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6097号“寿鹿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103号“寿鹿山”商标、第32354662号“寿鹿山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饮料)、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寿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