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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16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3:29关于第670216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16号
申请人:王燕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1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51456号“MOFIL及图”商标、第57598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人营业执照在该商标申请之日前已注销,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