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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4470号“品晋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4: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84号
申请人:杨志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4470号“品晋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2934号“惠食佳;WISCA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58433号“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84869号“上品捞火锅 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风格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餐馆、酒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品”与引证 商标一、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二“品”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